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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Z51系列防爆斷路器(ⅡB/IIC)標準

更新時間:2015-05-13      點擊次數: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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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企業標準規定了BDZ51系列防爆斷路器(以下簡稱斷路器)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等要求。

防爆配電箱廠家,防爆照明配電箱,防爆動力配電箱廠家    本企業標準適用于斷路器的設計、制造與檢驗。

斷路器主要適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中1區或2區危險區域,為ⅡB類T4組及以下場所,作為交流50Hz、額定電壓至380V,額定電流至250A電路的不頻繁接通與分斷之用,且具有過載、短路保護,裝有漏電斷路器還具有漏電保護功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用的(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3836.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

GB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T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14048.1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總則

    GB14048.2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低壓斷路器

3  產品分類

3.1  按使用類別可分為:

a) 配電用;

b) 電動機保護用。

3.2  型號意義

B  DZ  51 — □ / □  □

 

                              L:帶漏電保護

                              極數

防爆配電箱廠家,防爆照明配電箱,防爆動力配電箱廠家                              額定電流

防爆配電箱廠家,防爆照明配電箱,防爆動力配電箱廠家                              設計序號

防爆配電箱廠家,防爆照明配電箱,防爆動力配電箱廠家                              斷路器

防爆配電箱廠家,防爆照明配電箱,防爆動力配電箱廠家                              防爆

3.3  基本參數

斷路器品種與基本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Q/LY05-2002


表1


型  號

額定電壓

V

額定電流

A

額定短路分斷能力

(有效值)A

COSФ

防爆標志

BDZ51—5

380

5

6000

0.650.70

ExdeⅡBT6

BDZ51—10

10

BDZ51—15

15

BDZ51—20

20

BDZ51—25

25

BDZ51—32

32

BDZ51—40

40

BDZ51—50

50

4000

0.750.80

BDZ51—60

60

BDZ51—100

100

10000

BDZ51—125

125

15000

0.30

BDZ51—160

160

BDZ51—180

180

BDZ51—200

200

BDZ51—215

215

BDZ51—250

250

4  要求

4.1  斷路器應符合本企業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的程序由國家認可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審查合格的圖樣和企業標準進行制造,并應在取得檢驗部門發放的“防爆合格證"后,方可生產。

4.2  正常工作條件

    符合本企業標準的斷路器,應在下列條件下能夠可靠工作:

a) 周圍空氣溫度為-20℃~+40℃,且24h內的平均溫度值不超過+35℃;

b) 安裝地點的海拔不超過2000m;

c) 安裝地點的zui高溫度為+40℃時,空氣的相對濕度不超過50%;在較低的溫度下允許有較高的相對濕度;

d) 在無顯著搖動和沖擊、振動的地方;

e) 在Ⅱ類含有爆炸性氣體環境場所;

f) 在無滴水及其它液體侵入的地方;

g) 污染等級為3級;

h) 安裝類別:Ⅱ、Ⅲ類。

4.3  結構要求

4.3.1  斷路器的操作手柄必須操作靈活,動作可靠,并應有清晰的“分"、“合"標志。

Q/LY05-2002

4.3.2  斷路器絕緣材料級別為Ⅱ級的電氣間隙不小于6mm,爬電距離不小于10mm

4.3.3  斷路器外殼材質采用含鎂量不大于6%(重量比)的鑄造鋁合金制造。

4.3.4  斷路器所有緊固件必須有防止自行松脫措施。

4.3.5  斷路器的所有黑色金屬零部件必須具有防銹措施,表面不得有裂紋及鍍層脫落現象。

4.3.6  斷路器應設有內外接地螺釘,應符合GB3836.1-200015章的規定。

4.3.7  斷路器外殼在明顯處應設有清晰、*性的凸紋標志“Ex"。

4.3.8  斷路器的隔爆接合面與外殼容積對應的zui小寬度L≥12.5mm,螺栓通孔與外殼內側距離l≥8mm,間隙/直徑間隙ic≤0.15mm,接合面表面粗糙度Ra不超過6.m

4.3.9  斷路器觀察窗的透明件直接膠粘蓋板內同蓋板構成一個部件。從隔爆外殼內部到外部通過膠粘接合面的zui短通路當V>100cm3時,不小于10mm

4.3.10  斷路器的隔爆接合面涂204-1置換型防銹油。

4.3.11  斷路器外殼外表面涂銀灰色粉末漆。

4.3.12  斷路器應設置銘牌和“嚴禁帶電開蓋"警告牌,銘牌和警告牌用黃銅板或不銹鋼制造。

4.4  性能要求

4.4.1  斷路器內裝元件的技術特性除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各自產品標準有關規定。

4.4.2  斷路器的絕緣性能應承受50Hz、電壓2500V的工頻耐壓試驗,歷時1min無擊穿和閃絡現象。4.4.3  斷路器外殼zui高表面溫度不超過130℃,接線端子溫升不超過70K。

4.4.4  斷路器的外殼應承受7J、透明件應承受4J沖擊能量的沖擊試驗,不得損壞和發生影響防爆性能的變形。

4.4.5  斷路器的外殼精加工后,應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1MPa,歷時10+2  0S以不滴水無結構損壞為合格。

4.4.6  斷路器的塑料透明件應承受GB3836.1-2000中23.4.7.3條耐熱試驗和23.4.7.4條耐寒試驗要求。

4.4.7  斷路器的所有密封墊、密封圈應采用橡膠制造,應符合GB3836.1-2000附錄DD3.3條規定的老化試驗要求。

4.4.8  斷路器電纜引入裝置應能夾緊電纜,應符合GB3836.1-2000附錄D中D2.3的要求。

4.4.9  斷路器隔爆外殼應承受內部爆炸,應符合GB3836.2-200015.1規定的外殼耐壓試驗要求。

4.4.10  斷路器隔爆外殼應承受GB3836.2-200015.2規定的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要求。

4.4.11  斷路器的防護能力應不低于IP54的要求。

4.4.12  斷路器不通電操作循環操作次數8500次。

4.4.13  斷路器通電操作循環次數1500次。

4.4.14  斷路器額定短路分斷能力5-40A6KA;50-60A4KA;100A10KA。

5  試驗方法

5.1  斷路器的工頻耐壓試驗按GB/T14048.1-2000中8.3.3.4的有關規定進行。

5.2  斷路器的溫升試驗按GB/T14048.1-2000中 8.3.3.3 ,溫度試驗按GB3836.1-2000中23.4.6有關規定進行。

5.3  斷路器的沖擊試驗按GB3836.1-2000中 23.4.3.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Q/LY052002

5.4  斷路器隔爆外殼的水壓試驗按GB3836.2-2000中15.1.2.1條有關規定進行。

5.5  斷路器塑料透明件的耐熱試驗、耐寒試驗按GB3836.1-2000中23.4.7.3條、23.4.7.4條規定進行。

5.6  斷路器的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按GB3836.1-2000附錄D中D3.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7  斷路器引入裝置的密封圈夾緊試驗按GB3836.1-2000附錄D中D3.1條有關規定進行。

5.8  斷路器隔爆外殼耐壓試驗按GB2826.2-2000中15.1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9  斷路器隔爆外殼內部點燃的不傳爆試驗按GB3836.2-2000中15.2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0  斷路器的防護能力試驗按GB4208的規定進行。

5.11  斷路器的不通電操作性能試驗按GB14048.2-19938.1.4.3.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2  斷路器的通電操作性能試驗按GB14048.2-19938.1.4.3.4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5.13  斷路器的額定短路分斷能力試驗按GB14048.2-1993中8.1.38.1.58.1.6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

6.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包括常規檢驗和出廠抽樣檢驗。

6.2.1  常規檢驗是在產品出廠前對產品逐臺進行檢驗和試驗。

6.2.2  出廠抽樣檢驗是產品出廠前必須進行的抽樣檢查和試驗。抽樣方案應按GB2828《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的規定進行,檢查水平用I級,其質量水平判定按AQL值取4.0。 

6.2.3  出廠檢驗項目

a) 一般檢查(4.3.1,4.3.4,4.3.5,4.3.10);

b) 外觀檢查(4.3.6,4.3.7,4.3.11,4.3.12);

c) 隔爆參數檢查(4.3.8);

d) 隔爆外殼的水壓試驗(4.4.5);

e) 工頻耐壓試驗(4.4.2)

6.3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的目的是驗證定型的斷路器的設計性能是否符合本企業標準要求。

型式試驗是新產品試制投產必須進行的試驗。只有當產品設計、制造工藝、使用原材料或零部件結構有更改,可能影響斷路器防爆性能時,才需要重新進行有關項目的型式試驗。正常生產的產品每隔五年進行一次。任一型式試驗的試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2臺進行試驗,2臺試品試驗都合格,才能認為型式試驗合格。否則必須分析原因,采取技術措施甚至改進設計、工藝等再重新進行試驗,直到型式試驗合格為止。

型式試驗項目:

a) 所有出廠檢驗項目;

b) 溫升試驗、溫度試驗;

c) 外殼和透明件沖擊試驗;

                                                                           Q/LY052002

d) 透明件耐熱試驗及耐寒試驗;

e) 彈性密封圈材料老化試驗;

f) 引入裝置夾緊試驗;

g) 隔爆外殼耐壓試驗;

h) 隔爆外殼內部點然的不傳爆試驗;

i) 外殼防護能力試驗;

j) 不通電操作性能試驗;

k) 通電操作性能試驗;

l) 額定短路分斷能力試驗。

7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7.1  標志

    每臺出廠的斷路器應在顯著位置設有下列內容的產品銘牌。

a) 制造廠名;

b) 產品型號、名稱;

c) 額定電壓、額定電流;

d) 防爆標志;

e) 防爆合格證號;

f) 出廠日期。

7.2  包裝

7.2.1  斷路器的包裝應符合GB/T13384的規定。

7.2.2  包裝箱內隨同產品攜帶的技術文件有:

a) 檢驗合格證;

b) 使用說明書;

c) 裝箱單。

7.2.3  包裝箱外壁應有清晰的文字和標志,內容如下:

a) 制造廠名稱、地址、;

b) 產品型號及名稱;

c) 產品數量;

d) 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及毛重;

e) 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

f) “小心輕放"、“怕濕"、“向上"等字樣或標記。

7.3  運輸及貯存

7.3.1  斷路器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雪侵襲的措施。

7.3.2  斷路器應貯存在空氣流通,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高于40℃,不低于-25℃的倉庫中。    

浙江隆邁防爆電氣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北白象鎮工業區
郵箱:2228942589@qq.com
傳真:0577-620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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